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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六个不得”严格规范干部职位职数配备管理

时间:2011.04.07       [ 字体: 大:26 24 中:22 20 小:18 16 ]      [ 打印 ] [ 关闭 ]

   近期,为严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防止超职数、超规格、超编制配备干部,经市委同意,中山市编办联合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干部职位职数配备管理等问题的通知》,要求严格按照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三定”方案及有关规定配备管理干部,具体为“六个不得”:

  一、不得超职数配备干部。严格按照机构编制“三定”方案规定的职位职数配备干部。凡没有职位空缺的,不得提出使用职位申请、不得提出人选方案、不得提交党委(党组、党工委)会议讨论。

  二、不得超规格配备干部。未经批准,不得超越机构规格配备干部或擅自提高干部级别待遇。

  三、不得超编制配备干部。必须在编制限额内录用、调任、转任干部,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采取“先进后出”方式配备干部。

  四、不得擅自增设职位或变更职位。市直单位和镇区及其内设机构不准擅自设置领导助理及其他职位或变更职位。

  五、不得突击提拔干部。严格按照机构改革方案和有关规定调整配备干部,不得借机构改革或主要领导成员调整之机突击提拔干部。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六、不得违反规定破格提拔干部。破格提拔干部必须符合“特别优秀”或“工作特殊需要”等有关条件,并严格按规定程序报批。

  通知还明确,对违反干部职位职数配备管理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按中纪委《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中山市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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