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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核拨或安排经费方面的案例

时间:2012.08.24       [ 字体: 大:26 24 中:22 20 小:18 16 ]      [ 打印 ] [ 关闭 ]

  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核拨或安排经费,是指机关、事业单位或有关个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隐瞒、串通、行政命令、利用制度疏漏等方式,为超编人员、虚构人员或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和纪律的人员核拨或安排国家财政资金的行为。

   根据机构编制管理的相关规定,只有在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设置的机构和核批的编制范围内,组织(人事)部门才能配备人员和核定工资,财政部门才能列入政府预算并核拨经费。对超编人员、虚构人员及其他违反编制管理规定和纪律的人员,组织(人事)部门不得办理录用、聘用(任)手续、核定工资,财政部门不得纳入统发工资范围,并应当及时纠正,妥善处理。

   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核拨或安排经费的做法违背了上述规定,其危害性在于:(1)违反了机构编制工作纪律,削弱了机构编制的权威性、严肃性和法律效力;(2)违反了财政工作纪律,加重了财政负担,造成财政资金流失;(3)违反了组织(人事)工作纪律。

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核拨或安排财政资金的构成要件是:(1)主体。主体为机关、事业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员,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以及有关个人有可能与机关、事业单位构成共同违规主体。(2)客体。客体为机构编制法规、纪律和组织人事、财政工作纪律。(3)主观方面。机关、事业单位和有关个人为故意,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可能为故意,也可能为过失。(4)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冒领财政工资及其他经费的行为。

  【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地方条例》第六条规定,“对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的,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

   3.《地方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其中,所列行为第(四)项就是,“超出编制限额调配财政供养人员、为超编人员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

   4.《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在机构编制工作中”,“为超编人员核拨经费或者办理录用、调任、社会保障等手续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二)、(三)、(五)项的规定处理”。即:(一)通报批评;(二)建议改正或者责令限期纠正;(三)予以纠正;(五)建议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5.《通知》规定,“只有在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设置的机构和核批的编制范围内,组织(人事)部门才能配备人员和核定工资,财政部门才能列入政府预算并核拨经费,银行才能开设账户并发放工资”。

  “对超编进入的人员,组织(人事)部门不得办理录用、聘用(任)、调用手续、核定工资,财政部门不得纳入统发工资范围,公安等部门不得办理户口迁移等于续”。

  “不准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行政和事业编制、冒领财政资金”。

   6.《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中纪发[2007]7号)指出,“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7]22号)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以受贿论处”。

一、C市为超编人员核拨经费案

  【案情介绍】

   20076月,C市信息中心为改进人员结构,向市人事局申请公开招考网络技术人员2名。市人事局审核发现,信息中心尚有2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空编,决定批准信息中心请求。在招录过程中C市信息中心及其主管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今年是C市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信息化建设年”,信息中心承担大量的工作任务,由于信息中心人员结构老化,信息中心一线从事技术工作的人员比较紧张,此次报考对象多为优秀毕业生,希望能将招录名额从2名增加到4名。同时提出,信息中心年内将有1名同志退休,另有1名同志即将调往市发展和改革委任领导职务,此后信息中心即不超编。市人事局研究认为,信息中心提出的特殊情况确实存在,决定批准信息中心将招录人员名额增加到4名。人员招录手续完成后,信息中心到市编办办理人员入编手续。市编办认为,信息中心的行为属超编进人,只同意将其中2名招录人员进编。对另2名招录人员,市编办认为待有空编后再为其办理入编手续。于是,市信息中心及其主管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前往市财政局进行协商,市财政局同意将招录的4人全部纳入财政统发工资范围,并核拨了相应经费。此后不久,信息中心有1人退休,但并无人员调出。

  【处 理】

   责令市发展和改革委在系统内对信息中心的超编人员进行分流,否则将停止发放相关人员工资和安排相应费用。后报经有关部门批准,信息中心1名副主任在当月调入发展和改革委。

  【分 析】

   这是一起为超编人员核拨财政经费的典型案例。

   根据规定,在本单位满编或超编的情况下,严禁超编进人,不得为超编人员核拨或安排人员经费。C市信息中心在只有2名空编的情况下,最多只能新进2名工作人员。以今后即将发生的人员变动为由提前“超编”进人的做法,不符合机构编制管理的规定。

   本案中,C市发展和改革委及其信息中心在明知超编的情况下,仍然要求进人并为超编人员发放工资,属违法违纪行为;市财政局为超编人员核拨财政经费,也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在本案中,信息中心、人事局、财政局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根据《地方条例》第二十六条和《暂行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本案可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有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对超编进人行为予以纠正或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主管部门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Z县擅自设置新闻办公室核拨经费案

  【案情介绍】

   20075月,Z县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成立事业单位——县政府新闻办公室,并明确其职责和事业编制数。按照Z县所属J省的有关规定,Z县属省财政转移支付县,其事业编制审批权己上收到省机构编制委员会。Z县新闻办公室成立后,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的要求,为县政府新闻办公室开列了独立的财政帐户,并将县政府新闻办公室列入独立预算单位,相应核拨其人头经费和其他经费。20079月,在省财政厅与省编办联合组织的财政转移支付县财政供养人员核查中,Z县擅自设立县政府新闻办公室的情况被相关部门查实。

  【处 理】

   省编办、省财政厅责成Z县所属Y市市编办、市财政局进行查处。经查,情况属实。Y市编办报经市编委同意后,决定责令限期撤销县政府新闻办公室,账上剩余资金和固定资产由县财政收回。

  【分 析】

   这是一起擅自设立机构并为其核拨财政经费的典型案例。

   根据财政转移支付县的事业机构编制审批权上收的有关规定,Z县应当将成立县政府新闻办公室的请示逐级上报至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经省编委同意后,才能设立相应机构并为其核拨经费。

   本案中,县政府擅自设立县政府新闻办公室后,要求县财政为该机构核拨相应的经费,属于为擅自设立的机构核拨经费的行为。在本案中,县政府承担主要违规责任,县财政局承担次要违规责任。

根据《地方条例》第二十六条和《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本案可由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采取建议改正或责令限期纠正的处理措施。

三、S中学以虚报人员占用编制并冒领财政资金案

  【案情介绍】

   某贫困地区S中学教学质量出色,但教师待遇低下,已有若干名教师辞职前往省城等东部发达地区任教。20067月,S中学教师于某等14人向学校提出辞职。S学校有关领导研究认为,目前学校生源减少,即使减少这14人,教学任务也能够完成。经研究决定同意此14人辞职。此14人辞职后,即离开当地前往省城等东部发达地区任教。于某等14人离开后,S中学不去当地编办办理人员出编手续,还在向财政部门报人员经费预算时仍然开列于某等14人的工资项目。财政局不知此l4人的具体情况,照往年一样将14人工资打入S中学账户。由于此事隐秘,S校几名校领导和财务部门负责人了解内情,相关当事人己经离开当地,普通群众无从知悉。事实上,S中学并未将此14人工资发到于某等人手中,而是用于在规定的奖金幅度之外为在职教师发放奖金。此情况延续至案发。

  【处 理】

   200712月,根据当地编办实行实名制管理的要求,当地编办、财政局将S校在编人员和工资发放人员公布到了S中学。一些原本不知情的群众看见于某等14人仍然列为在编人员和工资发放人员,遂向编办、财政部门举报。经编办、财政部门调查,S中学将已经辞职的人员仍然开列为在编人员,并虚构其仍为在职人员的信息骗取财政经费,数额较大,情节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将有关责任人员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私分的20万元财政资金,由有关部门陆续追回。

  【分 析】

   这是一起虚报人员占用编制并冒领财政资金的典型案例。

   在编人员因退休、辞职、死亡等原因减员的,应当及时办理人员出编手续,并停止发放人员工资。S中学批准于某等14人辞职时,应当及时去当地编办办理人员出编手续,在向财政局提交的人员经费预算中应当停止开列于某等14人工资项目,停止领取于某等14人工资。

   本案中,S中学在于某等14人辞职后,拒不办理出编手续,并仍然将于某等人列为在编人员骗取财政支付人员工资的行为,是虚报冒领财政资金的行为。S中学将骗取的财政经费用于本单位人员的福利发放,属于擅自私分国有资产,且数额较大,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已经构成犯罪。

   根据《地方条例》第二十六条和《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之规定,本案可以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采取通报批评、建议改正或责令限期纠正、予以纠正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主管部门按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Q县会计委派中心人员在编不再岗、冒领财政工资案

  【案情介绍】

  20024月,徐某由F市建设局副局长调F市所辖Q县任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为解决徐某夫妇两地分居问题,Q县人事局将在F市某事业单位工作的妻子高某调来Q县财政局下属事业单位会计委派中心工作。县人事局、财政局按照徐某的意思,于当年7月将高某的调动手续办理完毕,高某于20027月赴县财政局会计委派中心报到。县编办据此办理了高某的入编手续,县人事局按正常手续办理了工资审核手续,县财政局将高某纳人财政工资统发范围并正常发放其工资、福利。高某报到后,几乎从未至会计委派中心上过班,会计委派中心也没有给高某安排日常工作,会计委派中心多数工作人员均不知本单位有高某一人。此期间高某亦无生病等无法正常工作的原因。但高某自报到之日起一直享受与会计委派中心正常工作的人员同样的工资、福利待遇,至案发时已合计领取工资、福利超过10万元。经群众举报,有关部门对高某的问题进行了调查。高某认错态度较好,主动配合组织了解情况,并退还了所领取的10万元工资、福利。

  【处 理】

   责令高某立即返回会计委派中心工作。会计委派中心作深刻检查。

  【分 析】

   这是一起在编不在岗、冒领财政资金的典型案例。

   单位在编人员与实有人员一一对应,是机构编制管理的内在要求。个人除组织允许外不得出现在编不在岗行为,单位也不得违反机构编制规定和组织劳动纪律,默许本单位人员不在相应岗位上工作而正常领取工资、福利。

   本案中,高某利用亲属掌握的国家权力,通过不劳而获的方法冒领财政工资、福利,且数额较大,严重违反了相关规定。会计委派中心在明知存在违规行为的情况下,没有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属于失职行为。

   根据《地方条例》第二十六条和《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之规定,本案可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给予有关单位通报批评,并对错误行为予以纠正或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可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主管部门按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摘自中央编办和江苏省编办合作编写的《机构编制违法违纪案例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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